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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的申请(二)

颁布时间:2005-09-07  来源:纳税服务网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请的要求

    (一)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的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这方面要求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必须按序号使用,各联一次填开;票面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项目填写齐全并符合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必须填写;供货单位名称不得简写,如名称较长,可分两行填写;单价不得以含税价格填写,也不得以“含税单价÷(1+增值税税率)”填写;商品与劳务的名称,必须与其他出口退税凭证相关名称一致;数量、单价、金额应计算准确。销货方的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证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必须加盖戳记,不得手工填写。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付款金额相符。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自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手写版专用发票。

    (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出口货物,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征收率必须是6%或4%。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账,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进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延缓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符合如下要求:

    (1)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内容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应完整无损,并不得自行涂改。

    (2)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联次必须是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名称必须与申报出口退税的企业名称相一致(委托出口除外)。

    (4)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编号必须与海关统计联编号相一致,并打印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

    (5)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应与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相一致。

    (6)出口货物报关单,包括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有防伪印油的海关讫章及经办人员签章。

    (7)受托方办理退税时,还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的退税联报关单原件或复印件。

    4.出口收汇单证。即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出口企业取得的贸易性外汇收入,按国家规定的汇率,全部或部分购入并进行监管,而出具给出口企业的收汇证明。远期收汇证明,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对结汇期超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签发的,用于替代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退税的证明。

    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1)出口收汇核销单未经外汇管理局核销,各得自行撕开。

   (2)出口收汇核销单各栏的内容应填写准确、齐全,不得私自涂改,并与出口报关相对应的内容一致。

   (3)印章齐全,包括出口企业公章、海关验讫章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销章。

   (4)出口企业不论是自营出口还是代理出口,均应使用本企业所领取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委托方办理申报退税时,应使用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附送代理出口证明和协议。

   (5)已办远期收汇证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凭批准文件,延期在一年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6)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起收汇核销的,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时,还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1)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是征收机关对出口供货企业销售应税货物、应税劳务按规定的征收率预征税款的一种税收凭证。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时附送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就符合如下要求。

    ①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联次,应为第二联。

    ②内容填写齐全,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内容一致。

    ③票面字迹清楚,并不得涂改。

    ④适用的征收率正确。根据不同情况,征收率分别为5.2%、6.8%、4%、5%和17%。

    ⑤缴款单位、征收机关和银行的印章齐全,并且有效。

    ⑥从2000年9月1日起,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手工开具的不能申报出口退税。

   (2)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是指在已经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情况下,将出口货物调拨或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由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征税的凭证。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除符合上述对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一些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①按平价调拨或销售货物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金额,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相等。

    ②按溢价调拨或销售货物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与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金额合计,应等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

    ③按降价调拨或销售货物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金额与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金额相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为实际销售金额。

    6.出口发票。出口发票是出口企业开具给进口商的、净残值比例出口货物销售情况的一种商事凭证。目前,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出口货物使用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出口发票,其他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时,使用自制的出口发票。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的出口发票,应符合如下要求:

    (1)票面字迹清楚,不能涂改。

    (2)主要内容填写齐全。

    (3)出口发票各联次填写的内容一致。

    (4)出口发票上的出口货物名称、数量、成交金额应与相应的出口报关单一致。

     7.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业务提供)。详见代理出口一节。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面是对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申请时的一般要求,而按规定,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方法,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详见下面“出口货物退(免)税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一节。

   (二)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中。

    (三)出口退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
 
          这包括如下三方面:

     1.《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的填报要求。《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的填报要求为:

      海关代码: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代码。

      企业名称:出口企业的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

      总进货金额:按《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的计税金额栏合计数填写。

      总进项税额:按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总进项税额填写。

    本月申报退税额:按〈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应退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和消费税税额合计数,分别增写。

    该表中的其他栏次,如出口发票等退税单证份数、办理退税证明份数及条数、清点申报退税单证及所属期开具证明份数等,应据实填写。

    2.《出口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的填报要求。《出口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的填报要求为:

    企业代码: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代码。

    企业名称:出口企业的全称。

    部门代码:有分部核算的,填写已登记的部门代码;没有分部核算的,不填写。

    退税计算方法:填写加权平均法或者单票对应法。

    申报批次:在一个退税年度内申报出口退税的次数。

    关联号:只适用于按两单直接对应方式申报下的进货与出口的惟一关系。

    序号:序号不足4位的,在前面补“0”;在一个月内,“企业码+部门码+申报年月+序号”应保持不变。

    进货凭证号:按专用缴款书右上角的号码填写。它由13位数字组成,其编号规则是:4位字轨编码(若为6位时,去掉2、3位)+7位税票号码+2位项号。

    商品代码:海关报关单左侧填列的商品码。

    商品名称:按与海关报关单上商品码相对应的商品名称填写。在同一商品码下,名称可与商品码库中的名称略有不同,但其计量单位必须相同。

    计量单位:出口货物的海关标准计量单位。

    数量:按出口发货票所列数量填写;当计量单位为金额时,“数量”按“计税金额”填写。

    计税金额: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金额,或者消费税的计税金额填写。

    法定征税税率:增值税征税税率按百分比格式填写,如17%、13%,应填写17、13;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按单位税额填写,从价定率征收的按小数点格式填写,如10%,应填写为0.1000。

    征收率:非专用税票按征税税率填写,其数值按百分比格式填写,如17、13、6.8、6、5.2、5、4等。

    实缴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出来的税额;如与纸质的不符,在确定单据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单据所列数据填写。

    退税率:由系统自动查找该商品码相应的退税率;如果遇到委托加工、多重税率等特殊情况,可通过人工予以修改。

    可退税额:等于计税金额乘以退税率。

    备注:委托加工,应输入字母WT(其后可跟编号);调整数据,可按“申报年月+序号”。

    3.《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要求。《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要求为:

    企业代码、企业名称、部门代码、退税计算方法、申报批次、关联号、序号、商品代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出口数量等栏次的填写要求同《出口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的填报要求。

    报关单号:由12位数字组成。其编码规则是:报关单上的9位海关编号+0+两位商品项号。其中,商品项号是报关单上记录的出口货物条数,第1条为01,第2条为02……依此类推。

    出口日期:按报关单上的日期填写。如海关报关单上记录的出口日期为“2004年1月18日”,其填写日期为“20040118”。

    核销单号: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右上角的9位海关编码填写。

    计税金额:等于出口数量(综合审核后为实退数量)乘以平均单价。

    退税率: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退税的,为从系统的增值税进货凭证累计中读入的退税率;采取单票对应法计算退税的,为从系统的增值税进货凭证累计中读入的退税率;采取单票对应法计算退税的,为出口货物的法定退税率。

    退增值税税额:等于出口进货金额乘以退税率。

    退消费税税额: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符合计税办法计算。

    代理证明号:代理证明号由12位数字组成。其录入规则是:2位年度码+4位地区码+4位顺序码+2位项号。自营出口货物,不填。

    远期收汇证明号: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编号,可直接填写。备注:如果调整数据(调整标志=1),可输入被冲销数据的“申报年月+序号”。

   (四)出口退税申报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出口的货物,必须在下一年度的3月31日前,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单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手续。凡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齐备的情况下,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填写《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齐及未回函备案表》,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经其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应于下一年度6月30日以前补齐出口退税单证,且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通过或收到无问题回函的,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对未收齐出口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出口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

   (五)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批

    1.出口退税的审批权。出口退税的审批权原则上集中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参与出口退税的具体审核工作。在上述有权的国家税务局内,设立有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直接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负责出口退税审核的税务机关在接到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表时,亦必须严格按照出口退税规定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逐级报请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只有在批准后,才可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税。

    2.出口退税审核的主要内容。出口退税审核的主要内容有:出口报关单原始单据、进项税额原始单据、出口货物销售账簿和应交税金账簿等。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自2001年8月1日起,北京、南京、杭州、青岛、广州、深圳六个进行“联网报关“项目试点地区的部分企业可以使用激光打印机在空白A4纸直接打印报关单,经海关审核签章后,与现行预先印制的报关单具有同等效力,该项工作计划2001年内在全国推广。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试点地区企业使用的上述报关单,应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报税凭证予以受理,同时,为防骗取出口退税,在办理退税时必须与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核对。

    3.出口退税的审核程序。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流程是:出口企业将合法有效的退税凭证录入计算机,通过系统设定的基本申报资格检查(自身检查、逻辑性检查),自动生产预申报退税电子数据,经过税务机关预审后,出口企业必须将审核未通过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形成正式申报。出口企业将正式申报资料和电子数据报送税务机关,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挂审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专用税票垫支信息等外部电子信息,并进行逻辑关系检查及数值计算后,办理退税审批。

    4.出口退税的审批。在审核时,信息系统会自动生成出口退税待审批的数据,数据一经生成就不得修改。对经过审核的出口退税额,有两种审批方式:

   (1)全额审批: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标识该笔数据审核完毕。

   (2)部分税额审批:本次只审批部分出口退税额,未审批的部分税额待以后审批。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批管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如办证,检查,清算及资料的审核,保管等工作,统一由各地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企业出口退税的退库手续,由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负责办理。

    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接到企业退(免)税申报表后,经审核无误,报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查。属于免税抵扣的,由该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后办理;对于采用“免、抵、退”办法以及采取先征后退办法应予办理退税的,经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查后,送同级进出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审批核准办理退库。

    各地应抓紧内部和外部的业务培训。外商投资企业须指定财会人员(或税务代理人员)兼职或专职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培训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持证上岗,专职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纳税服务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