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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免、抵、退”办法(三)
颁布时间:2005-09-07 来源:纳税服务网
8.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1)申报程序。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请。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2)申报资料
①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的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②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③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3)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①“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②“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附表一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企业代码: | 企业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所属期: 年 月 | |||
与增值税 | ||||
项 目 | 栏 次 | 当期 | 本年累计 | 纳税申报表差额 |
(a) | (b) | (c) | ||
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 | 1 | |||
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 | 2=3+4 | |||
其中:单证不齐销售额 | 3 | |||
单证齐全销售额 | 4 | |||
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 | 5 | |||
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 | 6=4+5 | |||
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 | 7 | |||
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 | 8 | |||
全部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 | 9=1+7 | |||
全部出口货物销售额 | 10=2+8 | |||
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 | 11 | |||
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 12 | |||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13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14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15(如12>13+14则为12-13-14,否则为0) | |||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16(如13+14>12则为13+14-12,否则为0) | |||
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 | 17 | |||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18 |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19 | |||
免抵退税额 | 20(如17>18+19则为17-18-19,否则为0) | |||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21(如18+19>17则为18+19-17,否则为0) |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 | 22 | |||
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 | 23=22-15c | |||
当期应退税额 | 24(如20>23则为23,否则为20) | |||
当期免抵税额 | 25=20-24 | |||
前期单证收齐 | 26 | |||
前期信息收齐 | 27 | |||
出口企业 | 退税部门 | 退税机关审批意见: |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财务负责人: | 复核人: | 科(所)长: | ||
企业负责人: | 负责人: | 负责人: | ||
(公章) | (公章) | (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四联,退税部门审核签章后返给企业二联,其中一联作为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退税部门留存一联,报上级退税机关一联;
?? 2.第(c)列“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第(b)列“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财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