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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颁布时间:2005-09-08  来源:纳税服务网

    代理出口,是指出口企业接受其他企业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的报关、收汇和外汇核销等手段并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的出口业务。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一、代理出口货物适用的退(免)税范围

     1.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规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

     2.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按规定准予退(免)税的货物。

     3.外贸子公司出口需要许可证或配额管理的货物,以总公司名义取得有关出单证,如总公司证明确属其子公司,并经总公司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属实的,可视同代理出口货物,予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子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

     4.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5.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企业委托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6.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非自产的货物(视同自产货物除外)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对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7.对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其所投资的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

     二、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方法

     1.实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将税款退给代理企业。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产品,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凭有关退税凭证在其所在地统一办理退税。

     2.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按“免、抵、退”税办法执行。

     3.对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其应退税款应依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

     4.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后,企业集团(或总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由成员企业(或分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5.除规定不退税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外,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

    代理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对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三、代理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的要求

    1.受托方的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的货物报关出口并且取得有关单证后,须按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后,凭以下单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受托方的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

    (2)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和复印件)。

    (3)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

    (4)如属受托方结汇的,须提供代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

    (5)代理出口销售收入账。

    (6)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取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不得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4.如果出口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了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但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且不向供货方索取发票和办理出口退税(国家规定不予办理退税的货物除外)的,将按有关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须提供的凭证资料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出口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币别 岸价格 委托(代) 报送单号 核销单号
单价 总额 出口合同号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提供“销售账”。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

    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征税机关可凭该批准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

    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税时,除按规定提供上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五项凭证外,还需要提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纳税服务网整理)

                                     出口货物证明

      受委托企业名称(公章):

    委托企业名称:

 

   受托企业    市(地)以上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章)

经办人:      (章)

科(所)长:     (章) 业务负责人: (章)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

     1.编号规则:前两位为年度码,后六位为税务机构或行政区划代码,再后四位为顺序号。

     2.此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委托企业申请办理退税;第二联主管受托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交受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