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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骗取退税千万元 责任人被判刑
颁布时间:2005-09-08 来源: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因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九百八十多万元的广东茂名蓝迪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同案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广东省高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茂名中院一审判决。判处蓝迪公司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刘尚金有期徒刑十一年;副总经理吴灵芝有期徒刑十年。这是茂名市首例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处刑的单位犯罪案件。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根据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茂名中级法院审理查明:一九九七年初,茂名蓝迪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刘尚金、吴灵芝以及该公司副总经理张健伟开会研究决定,把其下属企业茂名市蓝迪服装有限公司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成的部分服装转作一般贸易出口,以此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从一九九七年五月开始,吴灵芝指使并提供有关数据给报关员龚某,在茂名市蓝迪服装有限公司对外承接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过程中,对进口料件报关时采取“以多报少”进入,加工成服装后,采取“以少报多”出口的方式,将来料加工成的大部分服装转作一般贸易出口,骗取出口退税。为了更好地骗取出口退税,市蓝迪企业集团公司为此于一九九七年八月成立了茂名市好来源企业有限公司,专门为蓝迪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般贸易出口的进项发票。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围绕一般贸易出口服装为蓝迪服装有限公司、好来源企业有限公司做账,并整理出口退税资料向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蓝迪企业集团公司还把蓝迪服装有限公司的空白单证交给深圳市某报关行,委托其代为把其他企业生产的服装作为本公司自产服装,作一般贸易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蓝迪企业集团公司在一九九七年五月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间,先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一点三亿元,并利用虚假的服装出口资料向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申报服装出口,金额为一千二百二十八万多美元,已办理出口退税人民币九百八十三万多元;所得退税款中,以货款及劳务费形式汇入外单位约五百四十万元,约二百万元用于纳税,购买设备约一百万元,直接提取现金约一百二十万元,六万元用于偿还债务。
法院认为,茂名市蓝迪企业集团公司以其下属企业茂名市好来源企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直接以茂名市蓝迪企业集团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特别巨大。刘尚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其召集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吴灵芝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在本案单位犯罪中起策划、指挥作用,两人均属本案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刘尚金、吴灵芝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遂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相关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