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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颁布时间:2005-09-08 来源:纳税服务网
1、"免、退"税,对本坏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计算方法:
单票对应法: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X退税率
加权平均法: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X加权平均单价X退税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X退税率
适用范围: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会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
2、"先征后退",先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征税,等到单证齐全后予以退税。
计算方法: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
适用范围: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3、"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实行退税。
适用范围: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4、"免、抵"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适用范围:
国家列名的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
5、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适用范围:
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等。对于在内销环节已免税的货物,出口也不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