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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款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颁布时间:2005-09-08 来源:纳税服务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则应冲减“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份文件同时还明确指出,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字(1993)83号)有关规定,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