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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制度亟待改进

颁布时间:2005-08-31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增值税纳税管理是链条式管理,为照顾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无票扣税的问题,国家制定了农副产品采购进项抵扣制度。对营业执照中有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以现金形式、零星小额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允许其自行开具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收购发票”依13%的扣除率(原为10%)扣除进项税额。同时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在实行初期,人们在管理上并不很重视它,然而,就在国家采取种种措施,堵住手工虚假票抵扣等漏洞后,近年来,税务人员发现收购发票抵扣的份额突然放大了许多,仅以武汉市国税局对全市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专项稽核为例,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问题多多。

    问题透视

  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问题,大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任意虚开虚抵问题。一是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填开虚假的收购发票,二是人为扩大收购金额。有的企业将已开支但不应计入收购凭证的储存费、过磅费、运费(无单)等也开进收购发票中。有的将收购品种的单价、数量扩大开具收购发票,有的捏造收购对象名称违反常理,有的收购发票上填写的身份证一个号码反复使用,有的出现常识性错误,如性别为男,身份证尾号却是双数。甚至身份证连号。还有的企业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贫穷农民是等钱开锅,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检查却发现,许多收购行业不及时结账长期挂应付款。有的企业开具30万收购凭证,账面现金只有1000元等等。

  (2)真交易实收购。这一现象在收购企业中十分普遍,尤其是商业企业,许多企业为降低成本,减少麻烦,大多向农产品二道贩子收购农产品,或向企业收购农产品。如某食品调料公司收购猪大肠,开具一张收购发票,数量达5000公斤,开具对方系养猪专业户,但事实上农民出栏一批猪不可能单独只出售猪副产品,从分析可以得出,该收购行为系向屠宰厂购进的。今年七月,在对某一大型超市调查中发现,从收购凭证看,该商场购进几十万元的鸡蛋均向一个人开具收购发票。通过审查,销货方系企业根本不符合开具收购发票的条件。

  (3)擅自扩大收购范围。政策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蔬菜罐头、中成药、各种奶制品、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精制菜、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农副产品。对上述这类不属收购范围的非免税农产品也开具了收购凭证。如有的企业甚至将调料也视作免税农产品开具了收购凭证。

  (4)收购发票开具混乱。一是随意性较大,汇总开具现象普遍存在。几乎每一张收购凭证的金额都是票面的最大限额。据武汉市国税局流转税处统计结果显示,全市493家具有农产品收购资格的企业今年元至九月共开具收购发票50205份,填开总金额为191867万元,平均每份金额高达3.8万元。有的企业将收购发票携至外地开具,等等。

  (5)损耗不调减进项税额。收购的农产品大部分属鲜活物资,发生过期变质损耗是正常现象。按照规定,对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转出调整。然而检查发现,多数企业没有执行。

  (6)普票抵扣亦有猫腻。普通发票是农产品抵扣中的另一部分。然而检查发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存在严重的开鸳鸯票情况。

    成因剖析

  出现上述问题有着复杂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一是政策不熟误跨禁区。根据规定,从事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应按实际发生的收购业务,据实逐笔开具“收购发票”,不得对多项收购业务进行汇总填开。对收购不实、“收购发票”填开不符规定的,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办理。然而在税务部门执行这条规定时,发现不少企业和农业生产者有两个不清,一是不清楚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免交增值税,按照这一规定,一些较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者完全可以进行税务登记,为其销售行为放心开具普通发票。二是不清楚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索取的普通发票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按照这一规定,企业即使需要通过中间商贩完成收购行为,只要向中间商贩索取普通发票,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由此看来,由于许多企业对政策的不熟悉,将一些应属普通发票抵扣的行为而变成了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行为。农产品抵扣政策出台已有10来年,但很多企业对哪些属于免税农副产品,哪些不属于免税农副产品不清楚;哪种情况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哪些不允许开具收购发票不甚清楚,经税务机关稽核,方知许多收购发票不符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企业教训惨痛。

  二是主观故意而为之。由于收购发票由收购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没有购销双方的约束机制,也游离在税务部门监管之外。有的企业就认为这里好做文章,将收购凭证当成调节税款的工具,有的甚至把其当成偷税的手段。并导致一些企业税负明显偏低,有的企业只有千分之几的税负。据对武汉市江夏区13户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04年上半年申报情况统计,13户平均税负为1.93%,低于行业正常税负1?3个百分点。年中,全市国税部门通过对全市493户收购企业清理整顿,共调增增值税约280万元;有75家因虚假收购、严重违规等原因被取消收购发票使用资格,有69户未购收购发票且无收购业务发生被取消收购发票使用资格;有29户涉嫌用收购发票偷税被移送稽查部门专案稽查。

  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出现的问题不仅让收购企业有漏洞可钻,同时,收购凭证的存在和使用更为中间商贩逃脱税务监管提供了庇护所。正因为收购企业可以自行填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收购企业就根本无需向中间商贩索取普遍发票,造成一部分未办理税务登记,不购买普通发票,不纳税的商贩也能正常经营,另一部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可以在交易中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偷逃税款。

    思考建议

  对于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如果仅仅靠基层税务部门的严格管理和稽查去堵塞漏洞,答案只有一个字:难!

  基层税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至少有三个难点:

  一是企业的收购对象身份难核实。企业的收购对象是否是真正的农业生产者,税务机关很难核实。从理论上说,农产品收购对象应该是千家万户,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是不可能坐等农户上门;而从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在开具收购发票时,只要提供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就可开具并进行抵扣,可以说在收购环节一切都由企业说了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收购对象的真实性。

  二是业务的真实性难查证。收购业务交易的对象非常特殊是农民,不是企业,其最大的问题是农民没有记账、保留交易凭单的习惯,因此,当收购企业人为扩大单价、数量时,税务部门难以通过交易对方搜集证据。另外,核实企业的收购行为时,主要通过实地核实与异地协查两个途径。对本地发生的收购业务,税务人员尚可上门核查,但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其收购业务遍及全国各地,只能进行异地协查,但效果难以保证。这样,税务机关就很难拿出确切证据核实企业是否虚开虚抵。

  三是收购发票难控管。在完善增值税管理改革时,多采用发票比对系统来堵塞漏洞,作为收购凭证???由于开票、抵扣在一个环节一个企业进行,就不可能将其纳入整个管理系统,通过比对管理来防止虚开,税务部门的监控只能是空谈。必须解决制度本身缺陷、变革制度、完善管理办法。

  如何解决农副产品抵扣中出现的问题,以下几种方式可供选择考虑。

  (一)参照废旧物资收购的管理办法,设定专门针对农产品的销售发票。在发票中注明农业税或要求农业生产者提供农业税、特产税的完税证明。将开票职责从抵扣方剥离出来,规定由收购地农业管理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经审核相应的资料后开具,不允许企业自开自抵。

  (二)要求建立专门的农产品收购台账。要求农产品经营及加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在台账中要登记售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农产品的购进、出库均要有保管人员记录、签字。

  (三)对购进农产品按实耗额(或实际销售额),即不以企业当月购进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来计算进项扣除,而以企业当月实际耗用或商业企业实际销售的农产品金额来计算应抵扣税款。

    我们相信,随着各级税务部门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问题的关注和调研,堵住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问题的漏洞应指日可待。(徐庆华 九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