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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企业将不再游离在税收监控之外

颁布时间:2005-08-31  来源:中国税网

    政策出台背景分析

    随着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行及金税工程二期在全国的全面覆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力的打击和遏制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势头,但对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犯罪分子利用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偷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骗抵增值税的势头有所上升。

    为有效的防范利用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的监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温总理的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的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订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28号),现在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对这几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加强了管理。

    国家税收法规规定

    近期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

    2、采用现场核查与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大宗农产品收购加强管理;

    3、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加强纳税评估,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

    4、加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处罚力度。

    涉农企业税收风险

    税收风险之一:农业生产企业的税收特殊性

    由于农业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其原料除了来自自已建成的农业生产基地外,大部分为直接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而农业生产者销售其所种植的农产品,按国家规定是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又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了其增值税抵扣的脱节,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五条“关于计算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问题”中明确规定: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各地反映,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所以农业生产企业有了特权:即在买卖中他们既是付款方,又可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收购凭证,而此收购凭证是可以按13%(财税[2002]12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

    由于农业生产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时所不同于其它企业的特性,其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所涉及的交易是否真实、金额大小进否正确都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税收风险之二:大宗农产品收购

    由于农业生产企业的采购量一般都比较大,个别企业在向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经营者购买农产品时,在未取得或有意不取得普通发票的情况下,也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入帐,有的还将支付的包装费、装卸费、招待费等费用挤入收购金额,从而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针对于此种情况,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这一条主要是为了杜绝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填开虚假的收购发票和人为扩大收购金额情况的发生,使农业生产企业在增值税抵扣时无可乘之机。

    税收风险之三:大额现金方式结算

    由于农业生产者个人一般很少办理个人存款帐户,或是由于其他原因,农业生产者个人更倾向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样导致农业生产企业在购买农产品时以现金支付为主。由于收购发票由收购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没有购销双方的约束机制,也游离在税务部门监管之外。使得不少收购企业扩大收购凭证填开金额,现金提得多而实际支付少,形成帐外“小金库”且加大成本支出。       

    对于这种情况,属农业生产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除了会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外,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会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所以农业生产者应尽量规范自己和农户的交易及付款方式。

    税收风险之四:加大对涉农企业的纳税评估

    由于国家纳税评估办法的出台,也给税务机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税务机关将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引起足够重视。一旦发现问题的,税务机关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转入稽查。

    税收风险之五:加大稽查和处罚力度

   “四小票”问题是国家比较关注和重点治理的问题之一,在农产品增值税抵扣上,税务机关会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