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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

颁布时间:2005-09-05  来源:中国税网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签署13号令,发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总局1997年12月16日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同时废止。

  办法对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以及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损失、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以及资产评估损失的认定等分别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对税务机关和企业所负责任作出了具体界定。

  办法明确,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此外,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