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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办法

颁布时间:2005-08-24  来源:中税网

    1.实行免、抵、退税的单位

    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本通知所指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不执行免、抵、退税,而只免征增值税。

    2002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出口以下四类非自产货物可以视同自产货物出口,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纳税产品。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集团企业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制的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集团企业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委托加工。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2.关于计算免、抵、退税税额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即当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牌价×退税率≥未抵扣完的当期进项税额时,退税额=未抵扣完的当期进项税额;当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牌价×退税率<未抵扣完的当期进项税额时,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当期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但应注意的是,退税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只有当期(一个季度)应纳税额为负数,且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货物销售额的50%以上,才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进行退税,如果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以下,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予办理退税。

     例如,某生产企业2001年第一季度发生以下业务:1月份,购进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内销收入3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18万元,支付销货运费2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2月份,购进生产用免税农产品取得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格47.8万元,内销收入12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40万元。3月份,购进原材料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4.76万元,运费1万元,当月内销收入1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36万元。(该货物适用13%的退税率)

     计算过程:

     1月份

     ①出口货物免税

     ②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180000×(17%-13%)=7,200(元)

     ③当期应纳税额=300,000×17%-(200,000×17%+20,000×7%-7,200)=22,800(元)

     2月份

     ①出口货物免税

     ②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400,000×(17%-13%)=16,000(元)

     ③当期应纳税额=120,000×17%-(478,000×10%-16,000)=-11,400(元)

     因“免抵退”实行按季度退税,2月末应纳税额尽管为负数,本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11,400元,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月份

    ①出口货物免税

    ②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纳税额=360,000×(17%-13%)=14,400(元)

    ③当期应纳税额=100,000×17%-(47,600+10,000×7%-14,400)-11,400=-28,300(元)

      本季度内销收入=300,000+120,000+100,000=520,000(元)

      本季度外销收入=180,000+400,000+360,000=940,000(元)

      本季度外销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940,000/[520,000+940,000)×100%=64%>50%

      本季度出口离岸价的人民币×退税率=940,000×13%=122,200>本季度应纳税额为负数的绝对值

      第一季度应退税额=28,300(元)

     3.办税人员

    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如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

     4.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的资料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中远期结汇证明;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5.办理免、抵、退税的时间

     采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报关出口并作销售的货物的有关退税单证以及据此填具的免、抵、退税申报表,先报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办理预审手续,然后将已经过预审的申报表随同纳税申请表报征收机关办理出口货物的有关免、抵等手续。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本季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的出口货物单证以及经征税机关复核签章的免、抵税申请表报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审批手续。年度终了后,于次年3月底前对年度内的有关退税事项进行全面的清算,办理多退少补手续,逾期未按规定提出退(免)税申请或办理年终清算的,税务机关不再予以受理企业提出的上一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

     6.法律责任

    企业以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