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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卖房要交哪些税?

颁布时间:2005-06-27  来源:纳税服务网

    个人销售房屋涉及到地税局主管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具体规定有:

    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并按应交营业税额附征城市维护设费、教育费附加。国税发[2005]89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对于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个人销售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其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销售自用年限不足五年且有增值额的房产,按售房收入全额依1.3%(此征收率为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销售自有房产无增值额的,当事人必须出具房产原值凭证、买卖合同、过户及其他有效证明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