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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

颁布时间:2005-07-14  来源:纳税服务网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国税发[200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