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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税收管理容易混淆的问题
颁布时间:2005-08-15 来源:纳税服务网
一是混淆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根据规定,非营利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纳税,而实际情况是部分医疗单位取得房屋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均未单独核算及申报纳税。
二是混淆发票与收据的使用范围。大多医疗单位取得的房租等非医疗收入不开具正式发票,以收据入账,或不开票、不记帐,进行"体外循环",同时医疗单位购进药材以白条、收据入账现象较为严重,给税务部门核算营利性医疗单位成本、费用及应税利润带来困难。
三是混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目。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混用,造成扣缴税款计算错误,主要表现为支付外聘专家坐堂、出诊费少代扣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