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政策解读 > 正文

医疗卫生机构房产税有哪些征免规定

颁布时间:2005-08-15  来源:纳税服务网

   1、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免税规定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的免税规定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血站的免税规定

  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