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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 暂免三类税

颁布时间:2005-07-08  来源:中国税网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税收问题进行明确,通知规定,对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股权转让和现金支付都将享受免税政策。这对流通股股东来说无疑是个重大利好,不仅打消了流通股股东的顾虑,也可以减少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在对价过程中的矛盾,进而推动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实施。

  十几年来,股票发行一直实行行政审批制的方法,使所有上市股票高溢价发行,加上流通过程中的流动性溢价,目前流通股价格比非流通股价(原始股价)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股权分置改革后,总市值不变,则全流通股价必定低于改革前的流通股价而又高于改革前的非流通股价。如果流通股东、非流通东的股数都维持不变,则流通股东的市值必定下降,同时非流通股东的市值必定上升,且流通股东市值下降的金额一定等于非流通股东市值上升的金额,这实际上是财富在流通股东和非流通东之间的转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非流通股东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送股或支付现金),作为取得流通权的成本。在非流通股东支付"对价"后,尽管流通股价格下降,但是股数增多,有可能两相弥补;非流通股东股价上升,但股数减少,也有可能两相抵消。只有这样,才能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公平对待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保障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首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推出后,税收问题受到投资者的高度关注。以已经获得股东表决通过的三一重工方案为例,该方案设计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5股股票和8元现金对价",以三一重工的6000万流通盘为基数计算,流通股股东将在改革后获得2100万股份和4800万元的现金补偿。对流通股股东获得的2100万股份,如果按照股权转让征税,则流通股股东要缴纳1‰的印花税;对4800万元的现金补偿,如果按6月13日调整前的股息红利所得标准(税率为20%)纳税,就意味着流通股股东得到的补偿将缩水960万元。

  正是在此基础上,为配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国税主管部门才出台了这一优惠措施。无疑,这些政策对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重大利好。税收政策的调整再次表明,当前各部门都在配合股权分置试点改革工作,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大家关心的股市运行与基本面背离的情况,有利于促进股市运行适应宏观经济发展的大背景。

  背景资料:

  所谓非流通股,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准许上市公司发行的但不能上市自由流通的股票,这部分股票主要有国有股、国有法人股、普通法人股、转配股、内部职工股和公司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该部分所占比例很大,大约占总股本的70%.

  所谓流通股,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可进行自由买卖流通的那部分股份,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进行转让、换股等活动,这部分所占比例很小,平均约占总股本的30%.由于流通股票与非流通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同,股票市场形成了两套利益评价机制,分别持有两类股票的股东拥有不同的价值标准,股票的市场价格既不能成为全体股东认同的价值参照指标,更不能成为非流通股票的价格基准。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暂不上市流通。

  所谓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息、利润或其他利益,或是合同另一方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由此而承担的某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