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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纳税与偷税不同

颁布时间:2005-08-23  来源:纳税服务网

   我们是一家生产销售钢材为主的私营企业,同时兼营废钢、废铁购销业务。2004年1月3日我们租赁某企业一个生产车间,于2004年2月8日开始经营。由于国家对生产销售钢材的企业要求的标准太高,所以截至目前,我们仍未如期拿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我们认为,先办工商营业执照,后办税务登记,这是一般的惯例。所以,至今也没有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更没有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4月26日,市国税稽查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了这一事实。他们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我们立即办理税务登记,并对我单位的账簿、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进行了专项检查。通过检查,稽查局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国税局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我单位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1.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3000元的罚款;2.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4000元的罚款;3.对开业以来未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款9248.04元[163382÷(1+6%)×6%],按偷税处理,除补缴税款外,还给予一倍的处罚。

  请问:1.国税局对我们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2.稽查局对我们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按偷税处理是否妥当?

  答:第一,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应接受处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可见,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首要的一环。只要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并构成纳税主体,就应该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第三款也进一步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因此,市国税稽查局要求你们办理税务登记是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还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显然,你们未按规定在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第二,国税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4000元的罚款是错误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就本案来说,由于你们未按规定期限到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最终导致目前少缴税款9248.04元的后果。事实上,未按规定纳税申报和不申报、不缴纳税款是同一种违法行为。处理时,只能按一种规定对你们进行处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64条规定,对这种行为至少要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即4624.02元(9248.04×50%)的罚款。同时,按照法律上的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所以,国税局对你们未按规定纳税申报的行为再给一次罚款是不正确的。

  第三、稽查局对你们的违法行为按偷税行为来处理也是不合法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你们没有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该向你们进行告知申报纳税;没有通知你们申报纳税这一程序,就不能构成偷税事实。所以,这种行为不属于偷税行为。《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你们厂的这种行为应属于不申报、不缴纳税款的行为,除补缴应纳的税款外,还应该接受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