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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科技税收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颁布时间:2005-08-04  来源:中国科技产业

    一、 完善税法体系,提高法律层次

    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法律制度大多数散见于行政法规和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或单独制定的部门规章中,在税收法律中对科技税收制度的规定则寥寥无几。科技税收的法律层次较低,缺少权威性,在税法的执行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冲击。此外,我国现行的各项科技税收法规之间缺少连续性和必要性的衔接,使得部分内容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不一致,不仅令纳税人无所适从,而且不利于税款的征收和管理。

    要解决上述问题首要是加强科技税收立法,提高法律层次。可行的做法就是将现有的较为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通过立法程序提升为国家法律,增加其权威性。同时,可借鉴其它国家的立法经验。例如美、日、韩等国为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都制定了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又适时调整优惠的内容,注重在创业初期对科技企业的扶持和鼓励,在成长期则侧重于对收益的优惠等。这样,既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又能够与必要的政策微调相结合。

    二、 改革现行税制,完善税法内容

    1. 推进增值税的改革

    “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发展能力”,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确立的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目标,并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先行试点。积极推进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建立消费型增值税法律制度,是科技产业发展的保障和科技进步的动力之源。

     2.完善所得税法律制度

    所得税法律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准予其享受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优惠。即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其按实际发生的工资额而非计税工资额扣除,从而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二是确立先进设备的加速折旧制度。对企业而言,加速折旧无异于政府为其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短期看来虽减少了企业纳税金额,但从长期看来,政府税收并未减少。先进设备的加速折旧制度将促进企业收回技术投资,并有利于科技研究与开发。

    3.建立社会保障税制度

    科技企业发展所独有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社会保障税的实施也将增强投资者对科技创业的信心。同时,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也使得高收入者的税负相对较轻,能够使其创业信心进一步增强。

    三、 建立科技税收的人才激励机制,推动技术创新

    科技税收制度中的人才激励机制,主要表现为对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对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减免范围过于狭窄。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仅限于其获得的国务院各部委、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金,而能有资格享受这一优惠的纳税主体毕竟为数很少,这一机制对广大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难以体现。为此,可考虑将优惠范围适当扩大。例如可以将科技人员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收入列入减税项目,比照稿酬所得,在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此外,应改变现有的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制度。职工教育经费是科技企业提高员工素质,促进智力成果转化的保障。现行职工教育费仅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提取,显然不合时宜,应适当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并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提取依据。随着教育经费的增加,使职工教育培训力度得以加强,方更有利于实现技术创新。

    四、 完善税收优惠措施,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

    首先,做到税率优惠与税基优惠的协调配合。税收优惠可分为税率优惠与税基优惠两种,我国历来常常采用降低税率的方式给予科技企业相应的优惠待遇,往往忽视了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信贷、技术开发基金等税基优惠手段的运用。使得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只是已取得了技术开发效益的企业,至于正在进行技术研发和尚未取得技术开发效益的企业则无法适用这一税率优惠制度,应该加以改进。

    其二,应统一科技产业开发区内、外的税收优惠措施。我国的科技税收法律制度多重视区域性的优惠,即对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给予较多的优惠,位于不同区域的相同性质的企业无法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这样不仅违背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也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取消区域性的优惠措施,对高新技术企业一视同仁,才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其三,科技税收优惠制度还应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与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保持一致。应该鼓励并优先发展科技水平高、技术成果转化快的企业和项目,从而促进技术创新,并兼顾效率与公平。(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郝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