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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足税收优惠助推深圳经济
颁布时间:2005-08-04 来源:深圳特区报
税收减免涵养税源
还有对深圳的前期发展起了较大促进作用的“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享受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从1994年到2002年,深圳市国税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办理企业税收减免总额超过130亿元,占税式支出总额的21.5%。规范、合理、适时的税收减免为企业的前期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环境,涵养了税源。
1994年,为使新税制能平稳过渡运行,财政部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政策规定,对于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税制改革而造成税负增加的,多缴的税款准予5年内返还,并按年递减20%。深圳结合自身实际,超税负返还政策限于电力、木材、塑料行业。1995年-1999年,深圳国税执行该政策退增值税6.04亿;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征前减免42.6亿;上述三项占税式支出总额的11.36%。
优惠政策助高科技腾飞
目前,深圳市国税局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对科研单位的科研收入免征所得税,对高新技术的所得减征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税率征税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等。1995-2003年,深圳市国税局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减免为4.2亿元,占税式支出总额的0.7%;今年以来截至12月20日,税务部门又为高科技企业办理了税收减免9亿元。其中,一批大型高科技企业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受益者,2002-2004年,深圳市中兴软件、华为技术、腾讯科技、金蝶软件、迈瑞生物医疗、中兴通讯等6家享受计算机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9.5亿元,占全市该项政策减免退税的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