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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优惠缘何“失宠”大连

颁布时间:2005-08-04  来源:纳税服务网

  兴办高科技工业园区,以高新技术引领全国经济发展,这是我国早在党的十五大期间就已提出的目标。值此契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迅猛发展,涌现出了北大方正、联想等一批知名的高科技企业。大连市在1991年就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创办海外学子园、创业中心、博士创业园等,对高科技企业给予房租减免、资金扶助以及其他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然而,时至今日,高新技术企业仍未能成为大连经济发展中的重头戏。为此,记者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部分企业进行了调查。

  上世纪90年代末,知识经济高速发展,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并下发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该决定充分估量了未来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发展对综合国力、社会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影响,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提出了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推动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要求。该决定还明确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的政策环境,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税收扶持政策。为贯彻这一决定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2000年6月,为进一步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即在2010年前,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为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与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和国家科委还相继联合下发了《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对税收优惠的企业主体资格和申请程序进行了界定。另外,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也给予了大量优惠政策,如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国家级高新技术科技园区的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税率等。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截至目前,大连市国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已为30多户软件企业办理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涉及的退税款为3353万元。可与此同时,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颇有影响的大连东软士通有限公司与大连海事大学董氏镀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几户企业,近日却分别向高新区分局递交了申请报告,强烈要求保留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大连东软士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说:“若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公司能否继续生存下去都难说,更别说享受什么优惠了。”记者不解,经过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税负超过3%即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那么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3%的税负岂不比小规模纳税人6%的税负更优惠?可为何企业不愿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呢?

  企业算的是这样的账,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同时现行政策还规定,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属于技术转让,因此不征收增值税,一律征收营业税,而技术转让,按政策规定又是免征营业税的。于是,一些软件企业面对现行政策不免有几分为难。一位企业老总说:“我们想方设法把自己软件往缴营业税上靠,可结果常常很难如意。”

  一般说来,现行软件开发都是转让软件著作权和所有权,这点不难做到,但要达到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要求却并不容易。目前,大连市能通过版权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寥寥无几,因此,对大部分软件产品都是征收增值税的。另外,按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但对于实际业务中占较大比重的委托开发软件,软件企业如果不拥有软件所有权,则无法办理软件产品认定。比如一些软件公司目前接受的项目大都是按照客户的需求开发大型软件,签订合同时,客户就要求拥有自主版权,不允许再转让给其他商家,所以,这些软件办不下来软件产品认定。办不下来认定,增值税的优惠也就享受不到。加之每开发一个软件产品都要进行一次认定,认定手续繁杂,时间较长,还要缴纳一定费用,有时企业办理认定支付的费用比退还的税款还高,因此,对部分企业来说办理退税就成了得不偿失的事。

   对软件生产企业,国家还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这是一项备受企业欢迎的优惠政策,可享受这项政策的前提条件是2000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软件企业。目前,大连市的软件企业大多是在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也就是说它们享受不到这项优惠。有软件企业因此提出质疑,软件开发原来都是缴营业税的,按照税法规定是免税的,现在改征增值税了,国家又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可软件产业的实际税负却比以前高了许多。既然国家给了优惠政策,为何又设置那么高的门槛?

  对软件企业提出的疑问,一些非软件高新技术企业也深表赞同。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最主要的特点是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回报期也较长。具体表现为:要求先进的生产设备,因而固定资产投入大;要求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因而人员工资投入大;要求占有领先的专业技术,因而无形资产投入大。但是,在计算增值税时,这些“高投入”都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人员工资也不能像外资企业一样全额扣除,所以,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表现为高税负。如大连海事大学董氏镀铁集团有限公司按一般纳税人缴税时,平均税负高达15%,几乎没有进项扣除,因此,董氏镀铁公司要求改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家大型软件企业王姓负责人对记者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境内软件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但目前只征退了软件开发企业总部和总部所在省、市分支机构的直销部分,其通过在总部以外地区设立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控股子公司(独立法人)分销的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进货价与售价差值部分,目前未能享受该政策优惠,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从我国整体来看,这一状况对销售服务网络多的大规模软件开发企业尤为不利,也不利于软件企业的规模化发展。

  另外,由于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职工的工资全部进入成本列支,而软件企业的主要成本集中在职工工资上,软件企业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对地方经济的影响很大。由于成本工资据实列支,地方政府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地方政府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必须有大量的资金支持,但是优惠政策的实施确实影响了所得税的收入,因此,中央是否可以考虑采取转移支付或给予财政补助的形式,弥补地方政府在硬环境建设中的资金不足。

  在今年4月本报主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与税收鼓励高层论坛”上,本报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务院研究室宏观司副司长丛明博士曾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发展走向提出了三点建议,以期解决现行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丛明认为,首先应对高新技术产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如果全面推行增值税的转型,在现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财政收入。所以,在转型的步骤上,可采取分步实施的政策;在抵扣上,允许企业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金,新增房屋、建筑物所含的进项税金暂不抵扣;在征收范围上,要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和销售不动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实施领域,可先在高新技术产业中试行。这样既能减小财政收入减少造成的影响,又能兼顾优先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其次,应制定鼓励企业自主开发高新技术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自主开发高新技术,是国家核心发展战略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现行税收鼓励政策在这方面的力度较弱,针对性不强,涵盖的范围也十分有限。因此,必须着手研究和制定鼓励企业自主开发、研制以及推行高新技术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作用的范围,不限于列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自主开发,而应包括其他行业的企业对高新技术的自主开发。

  再次,着手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原则,减轻内资企业的税负,取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促使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趋于一致。同时,要调整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保留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外,要将区域税收优惠逐步转向产业优惠,重点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

  统计数字显示,我国软件产业在国家政策的强力支持下,近年年均增长率始终保持在30%以上,目前,全国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6000多家,列为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的已达11家,中文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开发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信息产业部等政府部门都表示,今后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全面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投融资、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以行业应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国内软件的支持力度,最终在国内形成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软件产品和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