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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开具服务业发票吗

颁布时间:2005-08-15  来源:纳税服务网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北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票据使用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北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折式发票)、《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折式发票)、《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税控卷式发票)及《北京市门诊挂号费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