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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代销保健品是否应补缴增值税
颁布时间:2005-08-15 来源:纳税服务网
近日,稽查人员发现某医院药房代销脑白金、洋参丸等保健品,共收入3万余元未缴税,于是依法作出了补缴增值税的处理决定,但医院的领导及财务人员不服,认为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医院是免税的。医院代销保健品是否应补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服务可免征营业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上述第三款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根据国家工商局和卫生部门的规定:脑白金、洋参丸等属于保健品而非药品,不在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内。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该医院代销保健品,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应补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