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政策解读 > 正文

浅析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不足

颁布时间:2005-07-15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扶持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如对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分别给予减免3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照顾。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现行优惠政策还存在一定不足。

  从政策本身看,主要有以下问题:

  1.单一而不系统。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建立起全面的税收支持系统。然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仅涉及地税部门管理的一些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未涉及增值税等一些主体税种。对个体户而言,减免的全是地方税收。这样的政策对国税、地税部门而言未免失之偏颇。另外,税务、工商、劳动等部门都有各自的有关下岗再就业的扶持政策,这样就使得部门各自为战,缺乏一个整体的支持系统。

  2.笼统而不具体。一是关于个体经营雇工标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标准为雇工7人以下(含7人)。但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存在很大差异,这个标准不便于发挥政策效能。这是因为:在大城市,符合这个标准的可能是个很小的经营者,而在县以下城市,达到这个标准的可能是个较大规模的经营者。二是新办企业界定问题。现行政策对新办的商贸、服务企业与现有的商贸、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是有区别的。然而纳税人可以用注销营业执照等办法,钻新办企业税收政策空子,税务部门难以识别。三是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认定,往往完全依赖于工商、劳动部门的信息。只要营业执照、优惠证齐全,税务部门就得被动地办理。

  3.纳税人苦乐不均。从减免税效果看,减免税额最多的是个体大户及商业、服务企业。而真正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由于起步低、资金少、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减免税额也就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减免税政策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