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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据实扣除项目??全额从税前扣除捐赠支出的规定

颁布时间:2005-07-14  来源:纳税服务网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 中的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从税前扣除。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中的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从税前扣除。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62号) 中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后,纳税人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含其下设各级各省、市(地级)地方分会或协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 中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