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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决定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文号不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决定。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 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变化,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如下 修改: 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法规 库 纳税服务网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