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税[1986]306号
最近,有些省、市税务局询问,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
经与对外经济贸易部研究,考虑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是为了取得稳定
的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生产国家急需产品,发展国内横向联合。这样做,有利于加快原
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国家的外汇支出,消化引进技术,
是扩大吸收外商利润再投资的一种形式。据此,规定如下: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
业再合营举办新的合营企业,如果该新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外资股权比例
在25%以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并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