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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税外[1986]331号

为了解决各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征收所得税工作存在的问题,现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就有关成本、费用列支问题补充解释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分类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 对企业固定资产作了原则分类,并分别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为便于计算折旧,现对各类 固定资产的划分补充规定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的,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 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合营企业中方用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建造、购置的中方 职工住房)。 房屋包括厂房、车间、客房、商场(店)、办公用房、住宅、食堂及其它房屋设施等。 建筑物包括各类仓库、各种塔、池、槽、井、架、棚、场、路(不包括临时性简易设 施如:临时工棚、自行车棚等)、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 和机器设备之外的各种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是指房屋、建筑物内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房屋、建 筑物内的通讯、通气、通水、通油管道、输电线路以及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火车、轮船、机器设备和其它生产设备 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等以及各类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设施。 轮船包括除摩托艇和帆船外的各种机动轮船、气垫船、驳船、渔轮等以及各类不单独 计算价值的船上设施。 机器设备和其它生产设备包括各类机器、机械、机组、生产流水线及其配套设备,各 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安装在各种机器、机械上的附属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价值 的,应与主机一起列为企业的固定资产。 装置或放置在房屋、建筑物中的,单独计算价值的设备,如:锅炉等应按机器设备或 其它生产设备列为企业的固定资产。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是指其结构,主要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其性能 主要是应用各种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如: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脑控制 的机器人、数控、程控系统等等。 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 船、帆船以及其它运输工具。 (四)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是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 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经营用具、工作用具、管理用具、仪器仪表等。 合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对器具、工具、家具的折旧年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为便于执行,可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二、关于对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折旧年限的问题 企业作为投资或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税法的规定确定其折旧年 限,个别固定资产确因已使用年限较长,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根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适当缩短其折旧年限。 三、关于固定资产技术改造与修理费用的划分问题 (一)根据合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九 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 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而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使固定资产在原来基础上增添新 的功能,增加了价值延长使用年限。如对原机器设备进行改装,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扩建、 改建、易地重建等等。上述支出均应作为资本支出,按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修理费用支出,一般是指为了恢复固定资产原状或维持其原有效能而发生的费 用支出。如对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的修理:对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进行全部拆卸、更换 部分主要部件、配件;对窑、炉进行岁修或定期大修;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检修和局部翻 修等支出,均可作为企业当期费用列支。 四、关于企业的销货退回、折让与销售费用的区别问题 销货退回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以后,由于质量、品种、规格等原因所发生的退货。 销货折让、折扣:是指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要求或为扩大销售, 鼓励客户多购商品和及时结算货款等原因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为销货而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储存费、广告和有关人员工资以 及支付给中介人,代理人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 根据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含折扣)可以作冲减“销售收入” 或“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处理。而销售过程中的销售费用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在具体掌握上,凡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的,即优惠给予购买 方的,可冲减销售收入,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总 额、销货总额。 五、关于企业按销售收入和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的行业划分问题 根据合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九款,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的规定,交际应酬费的列支应按企业的销售收入、销货净额、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为便于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现将按销售收入和业务收入计算的行业明确如下: (一)按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 业、养殖业、营造业、商业等。 (二)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 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它服务性 行业。 (三)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 费列支限额,如果收入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 六、关于董事会费、董事费的列支问题 企业的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事会 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它必要开支。董事会费的开支及标准,一般由董事会 决定。董事费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务报酬。董事会决定的开支, 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但是,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 费以及其它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都不得作为董事会费支出,而应计入企业的交际应 酬费。 七、关于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如何列支问题 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对职工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应列为开办费,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 分期摊销。 企业开业后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原则上应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但个别数额较大的,当地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支出,无论在开业前还是在开业后发生 的,都应当按照税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