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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税[1987]134号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者 代为制造出包方的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的,其价款准予从其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工商统一税和企 业所得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条件是: 一、双方签订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合同,所代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 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劳务项目; 二、开具有标明出包方台头的原始发货票凭证并由发包方缴纳关税的; 三、所代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归出包方所有,并由出包方验收保管, 按工程项目计划发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