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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7-05-26  发文字号:财税征字[1987]7号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当前在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中,有时发生本地已税车船 在外省、市被重复征税或不利于车船畅通的情况,同时认为(87)财税征字第 003号 文在执行中也有实际困难,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车船使用税,要注意源泉控制,一律由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 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至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的车船的征税控管问题,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 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