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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函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88]50号

浙江省财政厅:   据悉,你厅财农税字〔1988〕15号文批复绍兴市财政局,对该市环卫部门征用耕 地扩大垃圾堆放场“给予免税照顾”。根据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垃圾堆放场占地不 属于免税范围。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精神,严格控制减免范围,对该市环卫部门 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抄送:浙江省绍兴市财政税务局、浙江省绍兴县财政税务局。 *此件其它地区可比照执行。——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