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88]61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
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
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抄送:四川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此件其它地区可比照执行。——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