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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88]61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 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 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抄送:四川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此件其它地区可比照执行。——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