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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农字[1988]29号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办国三发〔1988〕 7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缓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报 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八省 和重庆市范围内,对经国家批准的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一次交足税款有困难的,经 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可以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 起,三年内分期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 抄送: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财政厅,重庆市财政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