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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预[1988]60号

根据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 8年7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我部1988年1 0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 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研究决定,“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央与地方均暂实行五五分成,即两税收入,50%列入中央预算收入;50%作为地方 预算固定收入,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现就“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 用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缴款办法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科目 我部“规定”增设的国家预算收入科目32款“印花税”和33款“城镇土地使用税” 分别改为32款之一“印花税(中央)”和33款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同 时,增设32款之二“印花税(地方)”和33款之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两个 “款”级科目。凡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两印花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50%部分, 列入32款之一“印花税(中央)”科目。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50%部分,适用3 2款之二“印花税(地方)”科目;凡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 用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50%部分,列入33款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科 目。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50%部分,适用33款之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 科目。 二、预算缴款 “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预算缴款凭证,均使用“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 为简化征收和缴款手续,及时做好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划分,征收机关或缴款单位在向国库 办理“印花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缴款时,对上述税款各填开一张国库缴款书,不分 预算级次,全额就地入库。各县(市)支库每日营业终了,根据两税缴款书收入累计数, 按五五分成,分别划解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中心支库收纳两税收入的处理办法,比照支 库两办法办理。 三、凡已开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根据我部“规定”,暂作地方预算收入已 入库的,请按本文规定的分成比例,由支库及时办理调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