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政策解读 > 正文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颁布时间:2005-07-14 来源:纳税服务网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概念
1.“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财税字[1999]290号、京国税[2000]050号)
2.“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3.“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4.“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财税字[1999]290号、京国税[2000]050号)
(二)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范围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财税字[1999]290号、京国税[2000]050号)
(三)享受抵免优惠企业的条件
1.国产设备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适用于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
(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2.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经省级以上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国税局应将有关抵免情况单独统计反映,经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通报,地方企业经省级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地税局应将审批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
(财税字[1999]290号、京国税[2000]050号)
(四)抵免限额和期限的确定
1.抵免限额
(1)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财税字[1999]290号、京国税[2000]050号)
(2)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2.抵免期限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用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如当年没有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延续以后年度内抵免。
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时间,自企业发生投资的当年度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财税字[1999]290号、京国税[2000]050号转)
(五)抵免方法及有关事项
1.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抵免方法
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2.企业购置设备前一年亏损的抵免方法
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3.享受减免税而又进行技改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企业抵免方法
企业购置设备前一年为减征所得税的,以计算减征后的应缴所得税为基期应缴所得税额;企业购置设备前一年为免税的,其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零,抵免年度应缴所得税可全部视为新增所得税额。
投资抵免年度为减征所得税的企业,以扣除减征后的应缴税额作为计算投资抵免的应缴所得税额;投资抵免年度为免征所得税的企业,其投资抵免额可结转至征税年度,在规定的年度内抵免。
(京国税发[2001]124号)
4.查补的企业所得税不得计入可抵免所得税额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5.投资抵免国产设备的折旧及处置方法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税字[1999]290号、京国税[2000]050号转)
6.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抵免方法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申请及审批
1.技术改造立项的申请及审核
(1)申请企业及审批机关
1)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也可直接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
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
地方企业及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投资额在5 0 0 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局审批,总投资额在5 O 0 O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和要求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发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 O 0 0]5 O号)文件规定执行。
(京国税发[2004]206号)
2)对不需经经贸委审批,但从事《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投资抵免前,须经省级经贸委确认。
(财税字[1999]290号、京国税[2000]050号)
(2)提出申请的时间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审核后,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3)申请时提供的材料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本条所称“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线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原有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附表1: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金额单位:千元
企业名称
企业纳税代码
技术改造项目名称
技术改造项目批准机关
技术改造项目批准文号
项目执行年限(起始年/结止年)
国产设备投资概算总额
其中:财政拨款金额
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金额
序号
设备名称
产地
规格
型号
数量
概算单价
概算投资总额
合计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4)税务机关审批时间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一个月内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2.年度可抵免限额的申请及审核
(1)提出申请的时间及填报的表格
1)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l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2)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2)。
附表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投资年度 金额单位:千元
企业名称
企业纳税代码
技术改造项目名称
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机关
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文号
序号
设备名称
产地
规格
型号
数量
单价
总额
专用发票号码
合计
企业申请抵免的投资总额:
税务机关确认抵免的投资总额:
(企业公章)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填列一式两份:返回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附表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抵免年度: 企业名称: 纳税代码: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设备购置年度
年
年
年
年
年
1.以前年度结转未抵免的投资余额
2.基期应缴所得税额
3.本年度抵免前应缴所得税额
*
*
*
*
4.与基期相比本年度新增应缴所得税额
5.本年度抵免所得税额
6.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的投资余额
7.税务机关确认的本年度抵免所得税额
8.税务机关确认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余额
9.税务机关确认不得结转抵免的投资余额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第7?9项由税务机关填写。
2.本表填列一式两份,返回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3.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本表填列一式四份:成员企业留存一份,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成员企业报汇总(合并)纳税总机构(或母公司)二份,其中送总机构(或母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2)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
1)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与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3)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并按规定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3)统计报告工作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档案、资料管理,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将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式样附后),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2)统计分析报告要简洁明了,对所得税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加以详细分析、说明。
3)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将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机关。
4)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应于2000年9月底前报送。
附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
编报机关 金额单位:千元
项 目
设 备 购 置 年 度
年
年
年
年
年
本年度抵免所得税的技术改造项目数量
*
*
*
*
本年度抵免所得税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
*
*
*
*
以前年度结转未抵免的投资
余额
基期应缴所得税额
与基期相比本年度新增所得
税额
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
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的
投资余额
超过期限不得结转投资余额
局长: 处(科、股)长: 复核: 制表: 报送日期: 年 月
(国税函[2000]158号、国税发[2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七)北京市国税局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1.税人进行技术改造立项情况的审核
(1)审核机关
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国家经贸委或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京国税[2000]117号)
(2)报送的材料
并附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5)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其中,限额以上项目(含国家经贸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出具加盖“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由北京市经贸委出具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确认书。
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1)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2)核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的其它资料。
附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编号:(年份)京经规D(或Z)号
根据财税字[1999]290号文的规定,兹确认??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该项目于 年 月以 号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请按规定到有关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
项目单位:
改造内容:
项目总投资额:
国产设备投资总额:
项目执行年限:
项目确认部门(章)
年 月 日
抄报:
报送:
附件:
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编号: 项目名称:
确定的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设备名称
台数
采购和拟采购时间
备注
注:实际确定的采购国产设备方案如与计划采购的国产设备方案有调整时,请在“备注”栏注明原因。
申请确认企业(章)
年 月 日
(摘自京国税[2000]117号)
(3)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
1)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审核无误后,应以请示报到市局(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并附送下列资料:
①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②《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③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或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2)市局接到区县局的请示后,应在一个月内行文批复,并附审核同意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批复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3)分局接到市局的批复后,无论市局批复内容是否同意,都应根据市局批复的意见,正式行文对纳税人进行批复,并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批复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4)纳税人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附件一:
关于:纳税人名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接《纳税人名称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文号),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50号)中的规定,经审核,拟同意其因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名称而购买的国产设备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妥否,请批示!
北京市×××区(县)
国家税务局×××年×月×日
附件二:
关于纳税人名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名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文号)收悉,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50号)中的规定,经审核,同意(或不同意)纳税人名称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名称而购买的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中所列的国产设备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年×月×日
附件三:
关于纳税人名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纳税人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文号)收悉,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名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文号),同意(或不同意)纳税人名称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名称而购买的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中所列的国产设备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如对本批复有争议,可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区(县)
国家税务局××××年×月×日
(摘自京国税[2000]117号)
2.税人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的审核
(1)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并按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流[2000]208号)的规定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
(2)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中所列的国产设备与市局对其立项核准文件中所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摘自京国税[2000]117号)
3.税人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的审核
(1)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2)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摘自京国税[2000]117号)
(八)违章处理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