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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颁布时间:1989-11-13  发文字号:国税地字[1989]123号

         1989年11月13日 (89)国税地字第1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第二条废止)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