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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0]6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农字〔1990〕第 2号《关于油田开采建设占用盐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 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保护盐农的盐田资源,对于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视同占 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