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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0]6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农字〔1990〕第 2号《关于油田开采建设占用盐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
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保护盐农的盐田资源,对于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视同占
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