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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0]46号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90〕黔财农税字第18号《关于请示缓征三线调整企业耕地占用税的报告》
收悉。应研究,答复如下:对九省市的三线企业耕地占用税,我部已在〔88〕财农字
第29号《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中,做了缓征三年的照顾
,不宜再开缓征的口子。望你厅做好工作,把缓征到期的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上来。
抄送: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财政厅,重庆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