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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0]65号

沈阳市财政局:   你市沈财农税字〔1990〕10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个人购买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出售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均应照章缴纳 契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从严掌握,对个别纳税却有困难的, 经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予以照顾。   二、职工购买共有住房(指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新旧住房,不含商 品房)的契税问题,仍按我部〔88〕财农税字第30号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建设部,国务院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