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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代垫运费购销运三方不能互开发票

颁布时间:2005-09-29  来源:中国税网

  在税务稽查中发现,部分商业企业在销售货物过程中,对属于代垫性质运输费用了解不够,账务操作存在着购、销和承运部门三方互开发票、各自记账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一是未按税法有关政策开具代垫运费发票。承运部门将发票直接开具给销货方,而不是对购货方;销货方据此与购货方结算并另行开具了发票。从而形成购、销、承运部门三方互开发票,各自记账问题出现。二是将代垫运费与其他代垫款项相互混淆。企业财务人员以应收、应付进行账务处理,会同其他代垫费用均未于次月初进行纳税申报,因而受到税务稽查的补税和罚款处理。

  有关税法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这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由此可见,企业财务人员采取三方对开发票各自记账的方式处理代垫运费,不仅混淆了与价外费用的区别,而且造成该缴纳的税款没有及时缴,不该纳税的项目反而变为应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