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1]43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1〕豫财农税字第24号《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有
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我部1987年6月25日
以〔87〕财农字第206号文颁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中已作了明确规
定,属于1990年底前明确的上缴国家财政的各项规定范围。我部〔91〕财农税字第3号
文件与铁财〔1991〕10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各地应遵照执行。
抄送: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