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1]37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
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