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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1]37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 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