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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1]814号

通知 近接中国银行《关于对个人取得我行外汇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报告》,中 国银行计划今年第3季度向社会发行外汇金融债券,债券币种为美元金融债券和港币金融 债券两种,发行额度约合2亿美元,发行对象为国内居民及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 据了解,中国银行是首次发行外汇金融债券,为支持其筹集“八——五”期间国家重点 建设资金,拓宽融资渠道,经研究决定: 一、对中国公民购买中国银行发行的外汇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 税。 二、对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购买上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1991年6月12日国家税务局发出的《关于全国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一、对粮油提价后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给城镇居民的工资补偿收入,视为经国务院 批准发放的价格补贴,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1年11月5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 税的通知》,对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公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都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所 有支付个人企业债券利息的单位,都应在支付的同时严格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 节税。 二、凡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实行不含税利率上浮的利息,均应在计征个人收入调节 税时换算为含税利息,由支付单位在支付的同时按含税利息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换算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利息 (一)含税利息=------ 1-20% (二)应纳税额=含税利息×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