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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的规定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预[1991]121号
规定
根据国务院令第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从今年起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将开征
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中第37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下,增设第1项“投资方向调节税”,除了对私营企业和个体投资项目征收的投
资方向调节税外,对国营、集体及其他单位投资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本科目;
第2项“私营和个体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私营企业和个体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
用本科目。
二、缴库问题
投资方向调节税平时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有关超过原建筑税基数上缴中央财政等
结算问题,待年终结算时另行通知。具体缴库手续,由国家税务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补缴1990年以前欠缴的建筑税,仍然按原“建筑税”科目和预算级次缴库。
本“通知”自1991年度起施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中,关于“征收和扣缴
的税金要及时划转中央金库,专户存储”的规定,经商得原发布单位同意,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