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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2]78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2〕2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
资企业”。你省丹阳市埤城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
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