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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2]1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91〕2690号《关于集资建房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和我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文件规定, 对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预收售房款的方式“集资”建房, 其房屋产权属于出资者个人所有,实际构成买房行为,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契税清理,为查明产权,杜绝漏税,须追验上手契,如为白契,应照章补税 。追验范围,原则上以一手为限。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