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2]55号

长春市财政局:   你局长财农税字〔1992〕31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以“集资”建房形式取得房 屋所有权的职工个人是否征免契税的问题,我部在〔92〕财农税字第41号文件中又作 了具体规定,凡已按我部〔92〕财农税字第 1号文件规定征收缴库契税款原则上不予 退还。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