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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预字[1992]96号

通知 浙江、辽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津市、沈阳、大连、青 岛、武汉、重庆市财政厅(局)、分金库、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92)财地字第63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办法”(以 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经与试点地区研究确定,试点地区(除新疆外)今年的中 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平时仍然按照现行办法缴库,年终决算时再按中央和地方的共享比例清 算落实。从明年起,对试点地区的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按下列规定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从今年开始实行): 一、明确共享收入范围。“试点办法”规定,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增值 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和资源税。其中,产品税指原由中央和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的石 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等四个行业“产品税”、“一般产品税”,“卷烟产品税(地 方)”、“酒产品税(地方)”;增值税是指四个行业“增值税”、“一般增值税”;营 业税是指四个行业“营业税”、“一般营业税”;工商统一税是指“一般企业工商统一税”。 属于中央固定收入的某些行业(或产品)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 一税以及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不能列入共享范围。 二、税务部门征收的上述共享收入仍应按现行的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缴库。产品税分别 按“产品税”“款”的四个行业“产品税”、“一般产品税”、“卷烟产品税(地方)”、 “酒产品税(地方)”“项”科目缴库;增值税分别按“增值税”“款”的四个行业“增 值税”、“一般增值税”“项”科目缴库;营业税分别按“营业税”“款”的四个行业“营 业税”、“一般营业税”“项”科目缴库;工商统一税按“一般企业工商统一税”“项” 科目缴库;资源税使用“资源税”“款”科目缴库。 三、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等四个行业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一律使用“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缴库,不再使用“税收专用缴款书(中央、地方固定比 例分成专用)”缴库。 四、在试点期间,上述共享收入的预算,暂全部列入地方预算,缴库时也暂作为地方 预算收入缴库。试点地区国库对共享收入仍按现行预算收入科目收纳、划分、报解,并编 报“预算收入日报表”。 五、各级国库要增设一张“共享收入分成日报表”(具体格式附后)。省级国库应将 当日收到的共享收入,加计汇总的下属各级国库上报的“共享收入分成日报表”中共享收 入总额后,一般地区按“五五”(少数民族地区按“二八”)比例办理中央与地方的分成, 并编报省级“共享收入分成日报表”,一式三份,除自留一份外,于当天送财政厅(局) 和上报总库。同时将应上解的分成收入,列入中央财政的预算收入日报表的“共享上解收 入”科目(新增科目),随“划款报单”将库款上划总库。省级以下各级国库都要按日编 报“共享收入日报表”,以便上级国库汇总本地区共享收入总额,办理与其上级的分成。 附件:共享收入日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