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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办法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地[1992]63号

自1980年以来,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三次较大的改革。这几次改革对调动地 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保证财政收入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推进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在“八五”期间,中央对部分 地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分税制”办法如下: 一、收入的划分。分税制体制将各种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 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 (一)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烧 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专项调节税,外资、合资海洋石油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 烟酒提价专项收入,中央基建贷款归还本息收入,中央所属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上 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中央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 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债务收入以及其他应属于中央的收入(详见附表)。 改变原来石油部、原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产品税、增值税、 营业税70%部分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的办法,将其并入一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中,实行新的中央和地方分成办法。 (二)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农牧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 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奖金税,印花税,筵席税,农林特产税,地方 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集体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和地 方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地方基建贷款归还的本息收入,盐 税,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详见附表)。 (三)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 税。分享比例分为两档,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中央和地方“二八”分享,其他地区一律实 行“五五”分享。 二、支出的划分。 (一)中央财政支出:包括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简 易建筑费,地质勘探费,支援农业支出,国防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人民防空经费,对 外援助支出,外交支出,以及中央级的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学卫 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中央负担的价格补贴支 出,其他支出(详见附表)。 (二)地方财政支出: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 试制费,简易建筑费,支援农业支出,城市维护建设费,地方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交商部 门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民兵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 其他支出等(详见附表)。 (三)由中央掌管的专项支出:包括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费,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粮油加价款等,这些支出由中央财 政统一管理,实行专案拨款,不列入地方财政支出包干范围。 三、对试点地区,按照上述划定的收支范围进行计算。凡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加上分享 收入大于地方财政支出基数的部分,一律按5%的比例递增包干上解;凡地方财政固定收 入加上分享收入小于地方财政支出基数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对少数民族地 区,给予适当照顾。 四、基数的确定。各地区的收支基数,以1989年的决算数为基础,在进行必要的 因素调整后加以确定。 五、原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和专项收入,继续执行现行办法。 (一)中央和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的收入,包括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 节基金、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保险公司上交收入,以及列收列支的专款收入(包 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电力建设资金、社会保险基金、下放港口以 港养港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等),这些收入不列入“分税制”体制范围,仍按现行办法 执行。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 财政负担20%。 (三)为了控制烟酒的盲目发展,把卷烟和酒的产品税分成办法,由现行的环比增长 分成办法改为定比增长分成办法,增长分成比例不变。定比的基数按1991年实际征收 额来核定。 六、关于金库收入的报解。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直接交入中央金库,地方财政固定收 入直接交入地方金库,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由税务 部门用专用缴款书分别就地交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缴款书格式另行下达。不列入包干 范围的收入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按“分税制”体制办法计算,有上解任务的地区应 递增上解中央的数额,在每月底前按月平均数交入中央金库,中央补助地方的数额,也由 中央按月拨付。 七、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中央各部门不要干涉有关地方财政的收支事项,未 经国务院批准或财政部同意,不准擅自开减收增支的口子。经济改革将继续深入发展,对 财政收支都会有所影响,除国务院有特殊规定者外,收支基数一律不作调整。 附件二 “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央、地方收支项目 --------------------------------------- --------------------- 中央预算|1.海关代征产品税、增值税 |19.中央所属国营企业所得税 (保险‖中央财|1.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 固定收入|2.铁道营业税 | 企业除 外) ‖政支出|2.挖潜改造资金 |3.银行总行营业税 |20.中央所属国营企业调节税 (保险‖ |3.新产品试制费 |4.保险总公司营业税 | 企业除 外) ‖ |4.简易建筑费 |5.名烟产品税 |21.中央所属国营企业上缴利 润 ‖ |5.地质勘探费 |6.卷烟产品税(中央) |22.中央所属国营企业计划亏 损补贴‖ |6.支援农业支出 |7.酒产品税(中央) |23.中央单位缴纳的国家能源 交通基‖ |7.国防费 |8.外贸出口退税 | 金收 入 ‖ |8.武装警察部队经费 |9.海关代征工商统一税 |24.债务收 入 ‖ |9.人民防空经费 |10.中央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25.铁道、邮电、民航提价专 项收入‖ |10.对外援助支出 |11.海上石油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 |26.中央单位基本建设贷款归 还收入‖ |11.外交支出 |12.海关代征的专项调节税 |27.海关罚没收入(50%部 分) ‖ |12.中央级农林水事业费 |13.海上石油合资企业所得税 |28.卷烟专项收 入 ‖ |13.工交商部门事业费 |14.海上石油外国企业所得税 |29.酒专项收入(中 央) ‖ |14.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 |15.中央单位集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30.银行专项收 入 ‖ |15.行政管理费 | 设税 |31.中央单位缴纳的国家预算 调节基‖ |16.公检法支出 |16.特别消费税 | 金收 入 ‖ |17.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17.烧油特别税 |32.中央所属国营企业承包收 入退库‖ |18.中央负担的价格补贴支出 |18.关税 |33.中央其它收 入 ‖ |19.其它支出 ----|-----------------|-------------- ---‖----|-------------- 地方预算|1.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 |6.车船使用 税 ‖地方财|1.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 固定收入|2.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7.房产 税 ‖政支出|2.地方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 |3.个人所得税 |8.屠宰 税 ‖ |3.新产品试制费 |4.个人收入调节税 |9.牲畜交易 税 ‖ |4.简易建筑费 |5.就地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10.集市交易 税 ‖ |5.支援农业支出 ------------------------------------- ----------------------- 续表 --------------------------------------- --------------------- 地方预算|11.奖金税 |23.地方国营企业调节 税 ‖地方财|6.城市维护建设费 固定收入|12.印花税 |24.地方国营企业上缴利 润 ‖政支出|7.农林水利事业费 |13.筵席税 |25.地方国营企业亏损补 贴 ‖ |8.工交商部门事业费 |14.农林特产税 |26.集体企业所得 税 ‖ |9.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 |15.契税 |27.私营企业所得 税 ‖ |10.行政管理费 |16.地方外贸企业收入 |28.税款滞纳金、补税罚 款收入 ‖ |11.公检法支出 |17.中外合资企业其它收入 |29.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 入 ‖ |12.民兵事业费 |18.酒专项收入(地方) |30.盐 税 ‖ |13.价格补贴支出 |19.地方国营企业承包收入退库 |31.外国企业所得 税 ‖ |14.其它支出 |20.新增粮食调拨经营费收入 |32.地方所属的中外合资 企业所得税‖ | |21.农牧业税 |33.其它收 入 ‖ | |22.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 |3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 ‖ | -----|------------------|------------ -----‖ | 中央、地方|1.产品税 |4.一般工商统一 税 ‖ | 预算共享|2.增值税 |5.资源 税 ‖ | 收 入|3.营业税 | ‖ | -----|------------------|------------ -----‖ | 中央、地方|1.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地方五、五|4.中央保险企业所得税、 调节税(中‖ | 固定比例| 分成) | 央、地方五、五分 成) ‖ | 分成收入|2.地方单位缴纳能源交通基金收入 |5.耕地占用税(中央、地 方三、七分‖ | | (中央、地方七、三分成) | 成) ‖ | |3.地方单位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 ‖ | | (中央、地方五、五分成) | ‖ | -----|------------------|------------ -----‖ | 专项管理|1.征收排污费收入(列地方预算) |5.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收入 (列地方预‖ | 资金收入|2.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列地方预 | 算) ‖ | | 算) |6.彩电国产化发展基 金 ‖ | |3.改烧油为烧煤专项收入(列中央预 |7.教育费附加收 入 ‖ | | 算) |8.社会保险基金收 入 ‖ | |4.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列地方预 | ‖ | | 算)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