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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3]59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3〕 8号《关于“三资”企业兴建高尔夫球场等旅游服务设施如 何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三资”企业兴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包括旅 游社、旅游服务公司、旅游车、船公司、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 场、球场、俱乐部、游泳池、浴池、餐厅、歌舞厅、理发美容店、照相馆等以及相关 的配套服务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请做好征收工作,保证税款及时 入库。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