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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3]37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
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