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3]36号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 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 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 盾。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